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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感谢您选择使用本软件。在软件使用期间,双方有必要向对方披露一定的信息,为促使信息接受方对披露方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予以保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保密事项达成以下共识。 一、定义 1、信息的公开: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 2、披露方: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3、接受方: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4、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等内容的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必须在披露时标明有“内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标志。 (2)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 (3)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合作之后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之信息(背景保密信息)。 (4)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 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 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 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 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 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5、背景保密信息: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 1、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3、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 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

四、“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 接受方同意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保密信息”后的甲乙方业务合作期间内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五、争议解决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争议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诉讼由软件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举证 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七、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守约方有权请求强制履行、以及寻求其他任何适当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主张赔偿。

八、其它 1、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协议修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3、本协议是商务合同、各类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各类协议所规定内容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各类协议为准。

最近更新时间: { "value": "2022-01-26", "effect": true }